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 市场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成果在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6月11日起,停止执行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建设〔2020〕79号)。
二、从6月11日起,停止省水利厅发布的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信用”评分标准使用。6月1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取消信用评价成果运用。
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市场主体根据自愿原则,按原渠道继续填报各类基础信息,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收集等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待国家层面作出关于建立招
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部署、具体要求明确后,我厅将根据要求启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2024年6月6日